南昌市人民政府
关于调整《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
实施办法》有关政策的通知
各县(区)人民政府、开发区管委会,市政府各部门:
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,稳步提升城
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保障水平,促进分级诊疗有序
开展,现结合我市实际,对《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
办法》(洪府发〔2022〕38 号)中有关政策调整如下:
一、南昌市(含县、区)属、管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特
病和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,由 60%调整为
70%。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因急诊急救就医、在省内其他设区市三
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、办理了异地安置及跨省转诊转院手续在三
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、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跨省异地就医
等涉及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标准的,继续按 60%比例执行。
二、以上政策调整内容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