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妊娠早期用药
受孕后的3-12周左右,是胚胎、胎儿各器官处于高度分化、迅速发育阶段,药物影晌此过程,可能导致某些系统和器官畸形。可见妊娠12周内是致畸最敏感的时期。此期用药应特别慎重。
【用药与致畸的关系】
严重的形态异常畸形主要发生在器官形成期。妊娠4个月以后,胎儿绝大多数器官己形成,药物致畸的敏感性降低,虽然不致造成严重畸形,但对尚未分化完全的器官(如生殖系统)仍有可能受损; 神经系统在整个妊娠期间持续分化、发育,故药物的影晌一直存在。此外,有些药物对胎儿的致畸不良影响,不表现在新生儿期,而是在若干年后才显示出来。如孕妇服用乙烯雌酚致生殖道畸形或阴道腺癌,至青春期才明显表现出来。
【对胎儿有害的药物】
甲氨蝶呤(多发畸形)、环磷酰胺(多发畸形)、氯霉素(灰婴综合征的危险性增高) 、氯磺丙脲、甲苯磺丁脲(新生儿低血糖、畸形率上升)、可的松(腭裂机率上升)、卡那霉素(昕力、肾损害) 、巴比妥类、地西泮(长期用药新生儿对药物有依赖性)、四环素(牙齿、骨髓发育障碍)、氯喹(视网膜损害)、三甲双酮(骨畸形、小头畸形)、碳酸锂(心血管畸形)、乙醇(长期量大可产生头骨、智力障碍胎儿酒精综合征)、碘剂(先天性甲状腺肿大、甲状腺功能低下)、美沙酮、海洛因(长期应用新生儿对药物有依赖性)、甲睾酮(女性胎儿男性化)、抗雄性激素(男性胎儿女性化)、炔雌酮、炔诺酮(女性胎儿男性化)、苯妥英钠(唇裂、腭裂)、丙硫氧嘧啶(先天性甲状腺肿大)、沙立度胺(海豹肢畸形)、三甲恶唑二酮(先天多发畸形)、双香豆素类(鼻畸形、眼损害、智力发育障碍、心脏畸形、流产、死胎、耳聋)、苯环利定(不育症)、异维A酸(耳畸形、腭畸形)、三环类抗抑郁症药(血细胞损害)。
【临床实践证明有致畸作用的药物】
乙醇: 早孕期日用量超过2g/kg先天畸形发生率增加2-3倍。抗肿瘤药物: 如白消安、苯丁酸氮芥、消卡芒芥、氮芥、环磷酰胺等;甲氨蝶呤,氟尿嘧啶,硫嘌呤,溶癌灵等。抗生素:青霉胺、四环素、氯霉素等。性甾体激素:如乙烯雌酚、氯米芬等。其他: 如一氧化碳、锂制剂( 碳酸锂) 、汞制剂(如甲基汞、硫化汞) ;视黄酸、丙戊酸钠、三甲双酮、苯妥英钠、沙立度胺(反应停)及香豆素类(如华法林)。
这些药物应列为早孕期禁忌应用之列。但未列入的并非无致畸性,而己列入的也未必是致畸性最强的。具有致畸性能药物应用后,是否出现畸形与孕妇暴露于该药时间长短、剂量大小、胎龄等均有关,与致畸的机率也有相关。例丙戊酸钠可致胎儿发生脊柱裂、小头畸形发生率增高,但暴露于丙戊酸钠的孕妇仍有约95%的机会获得正常婴儿,对这些孕妇可借助超声波检查、取羊水或血生化测定,及时决定可否继续妊娠。
【药物对胎儿危害的分类标准】
A类:动物实验和临床观察未见对胎儿有损害,是最安全的一类,如青霉素钠。
B类:动物实验显示对胎仔有危害,但临床研究未能证实,或动物实验未发现有致畸作用,但无临床验证资料。多种临床常用药属此类,例如红霉素、磺胺类、地高辛、氯苯那敏等。
C类:仅在动物实验证实对胎仔有致畸或杀胚胎的作用,但在人类缺乏研究资料证实。如硫酸庆大霉素、氯霉素、盐酸异丙嗪等。
D类:临床有一定资料表明对胎儿有危害,但治疗孕妇疾病的疗效肯定,又无代替之药物,其效益明显超过其危害时,再考虑应用,如抗惊厥药苯妥英钠,以及链霉素等。
X类: 证实对胎儿有危害,为妊娠期禁用的药物。
二、中期和晚期妊娠用药问题
妊娠的中晚期,药物对胎儿的致畸可能性减少。但此时的牙、神经系统和女性生殖系统还在继续分化发育,药物的不良影晌主要表现在上述各系统、各器官发育迟缓和功能异常,此时期用药也应慎重,根据用药适应证权衡利弊做出选择。
三、妊娠期用药原则:
单药有效的避免联合用药;有疗效肯定的老药避免用尚难确定对胎儿有无不良影响的新药;小剂量有效的避免用大剂量。早孕期间避免使用C类、D类药物。若病情急需,要应用肯定对胎儿有危害的药物,则应先终止妊娠,再用药。